大股东欺压小股东,小股东维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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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例记述:
现年45岁的董某和顺达公司,均系上海泰富置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泰富公司)的股东,分别持有泰富公司15%、85%的股权。泰富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12日,注册资本2100万元,系上海某区“都华名苑”房产项目的开发公司。在2004年8月30日,董某出资315万元受让泰富公司15%股权;顺达公司持有该公司85%股权,至2005年12月31日,泰富公司未分配红利。
2005年5月20日至11月29日间,泰富公司以解决公司流动资金为由四次召开股东会,形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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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条: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