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害公民合法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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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回放—
2009年12月21日17时许,位于兰考县城关镇小新街西头居民马军家屋顶的电线(非马军家用的电线)发生短路,发生火灾。火灾烧塌三间房屋及房间内的杂物,烧毁南边居民李铭家楼房、五扇窗户、沙发、排气扇、折叠椅、电磁炉、电饭煲、冰箱、空调、洗衣机、落地扇。火灾的原因为马军家屋顶上方电线发生短路,引燃下方可燃杂物,蔓延成灾。
案情分析:
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,国家法律主要有如下规定:
《宪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:"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、储蓄、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。"
《民法通则》第七十五条:"公民的个人财产,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、房屋、储蓄、生活用品、文物、图书资料、林木、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。
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破坏或者非法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没收。"
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二十三条:"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,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偷窃、骗取、抢夺少量公私物财的;
(二)哄抢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物的;
(三)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;
(四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。"
对于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,《刑法》作了下列规定:"第一百五十条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犯前款罪,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、诈骗、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、惯骗或者盗窃、诈骗、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。
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"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"
另外,《刑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:"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。或者全部。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,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。"
二、本案原告李铭的财产因被告架设的电路短路引发火灾,而遭受巨大损失,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疏漏,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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